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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大学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浏览: 日期:2019/05/05 16:44: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专业建设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系列文件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吉教联〔2019〕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及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定位为指导,按照“适应需求、优化结构、注重内涵、形成特色”的总体思路,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本科专业建设水平。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改善办学基本条件,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特色专业。

第二章  专业建设

第四条 我校专业建设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其中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目标为:建设国家“一流专业”,打造具有我校特色与优势的品牌专业;校级专业建设目标为:建设在国内同类专业中具有一定影响,通过相关专业认证或专业综合评价结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专业。

第五条 学院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专业,因势利导,引导专业准确定位,科学制定建设规划与发展目标,持续性的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文件制(修)定等工作,要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进行改革创新,着重强化特色高水平专业建设。

第六条 学院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制定《专业建设方案》和《专业年度建设任务清单》,学校根据《专业建设方案》的有关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目标”组织领导各专业的建设。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签订相应的《任务书》,明确专业建设目标及预期成效。

第七条 学院所提交的《专业建设方案》和《专业年度建设任务清单》是学校对专业建设年度考核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专业年度建设任务清单》提交学校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需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八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专业三级管理。学校负责总体规划、项目遴选、考核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学院是专业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强化保障,按建设目标推进专业建设;专业是建设的实施主体,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建设一流为目标,以特色发展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加快提升整体实力。省级及以上特色高水平专业同时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专业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顶层规划、宏观布局学校专业建设,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全校专业建设的管理规划、过程监督、统筹协调等,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专业建设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并由相关学院领导、专业带头人、教授代表等组成。学院专业建设工作小组指导和参与专业建设工作,帮助专业带头人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学院领导对专业建设工作负有审核、监督、保障的责任。专业带头人在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上应主动与相关学院领导沟通。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全校各专业的建设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聘任各专业带头人。

(三)制定、落实专业建设制度,保证专业建设与管理需要。

(四)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各专业建设项目立项及评审工作。

(五)对校内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与指导。科学、客观地评价专业建设的成绩与不足,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组织做好新专业申报工作。

(七)管理监督专业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八)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是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学院院长对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本学院所属专业制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专业带头人的遴选工作。

(三)落实本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保证专业建设与管理需要。

(四)配合学校做好各类专业评价工作,做好各类特色专业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及考核验收等工作。

(六)按照学校部署做好本学院新增专业的申报工作。

(七)审核本学院各专业合理使用专业建设经费。

(八)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他各项专业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建设周期内的专业建设与管理,负责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接受省、校对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建设进度、建设结果的监督检查,组织完成建设周期内的规划目标和建设任务。

第四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

十四 业建设经费包括上级财政专项经费、校专项经费,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绩效津贴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十五 除上级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的专项经费外,学校各类专业的建设经费根据专业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在建设项目立项时进行明确。

第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教学梯队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教学改革与创新等方面。严格控制各项劳务费和咨询费的支出。

绩效津贴主要根据学校每年的专业建设绩效和考核结果以专业为单位发放。按照专业建设水平设定发放标准,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20万元/年,省特色高水平专业(A 类)15 万元/年,省特色高水平专业(B 类)12 万元/年,校级特色高水平专业5万元/年。专业带头人根据学校的专业建设方案以及本专业建设团队成员的贡献度,制定适合本专业的绩效津贴分配方案,其中,专业带头人绩效津贴不得超过本专业绩效津贴总额的20%。

十八 学校鼓励专业通过承担教研、科研项目,校企合作办学等多种途径筹措经费,用于专业建设和发展。

十九 专业带头人对建设经费的规划、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重大事项应由学校专业建设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专业所在学院有义务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协调处理各类相关事宜。校专业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专业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重大事项提交校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决定。

二十 各专业应根据专业建设规划与目标,详细论证、制定经费使用预算并严格按照审核后的预算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确因专业建设需要调整预算的,需报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执行完预算后结余的经费由专业统一规划使用。

二十一 专业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单独建账管理,严格审批。每次经费支付,须按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二十二 各专业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考核机制

二十三 校级专业建设项目每5年一个周期,以年度考核、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方式,实行目标管理、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考核机制。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 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组建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年度建设情况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照建设项目《年度建设任务清单》进行逐一考核,并形成考核评价结果,年度考评结果作为经费支持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 专业建设领导小组会组建专家组,在专业建设立项第三年,对专业建设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业建设期满,由学院根据建设方案对建设情况进行整体自评,对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形成自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专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采取“第三方项目认定”与“专家组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方项目认定”主要指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一流专业建设“双万计划”项目、“六卓越一拔尖计划 2.0”项目等国家级、省级专业类建设项目。“专家组验收” 指学校组织开展的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以及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按照立项专业拟定的建设目标任务开展的审核性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专业建设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验收结论为“优秀”档次的专业纳入下一建设周期并给予重点支持;验收结论为“合格”的专业纳入下一建设周期,给予适当支持;验收结论“不合格”的专业取消建设资格。考核结果特别差的专业,学校视其情况追究相关专业带头人和学院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建设与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出台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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