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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 日期:2019/04/30 10:15: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研究生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学校设立的用于在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开展创新性研究的科研专项,重点资助理论功底扎实、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项目实施须坚持“严格管理、科学立项、自主研究、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组长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组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政策、协调资源、组织评审、监督保障、经费管理、成果验收、实施奖励等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培养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室、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教师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工作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管理与实施,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提供实验条件、项目结果验收、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资助

第六条 项目实行立项管理。每年9月份进行一次立项申报工作。项目分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重点资助项目为10000元/项,一般资助项目为5000元/项。重点资助项目数额不超过总资助项目数额的30%,项目申报数额向优势特色学科倾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项目原则上面向在校全日制研二学术学位研究生。申报项目的研究生应能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对项目研究有浓厚兴趣,勇于探索与创新,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组成项目团队,一般每个团队以3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人,非项目负责人的团队成员可以为其他年级学生,每名研究生同时只能参与一个项目。

第九条 学校下达立项指标,培养单位制定并下达立项申报指南,项目负责人选题并填写《北华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培养单位组织初评,学校组织评审。

第十条 每个项目配备1名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不超过2项。指导教师须为硕士生导师,并且熟悉该项目涉及的研究领域。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根据所学专业、兴趣爱好或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选题须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项目内容难易适度,可操作性强。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1—1.5年。项目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结题。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工作组负责组织专家以答辩方式进行立项初评,并向学校排序推荐申报项目。学校负责组成校级专家组进行复评,提出拟立项名单,经学校领导组审批后正式立项并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标准:

(一)项目团队成员须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基础和基本业务素质,具有一定的综合研究能力。

(二)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研究目的明确、原理可靠、方法科学,具备研究的可行性。

(三)项目应在研究对象、应用理论、方法采用或实现路径等某一或某几方面具有创新性。

(四)项目团队成员及指导教师对课题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研究的技术路线清晰、阶段性任务及成果明确。

(五)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合团队能力,所需研究及实验条件能够得到基本满足。

(六)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有明确的经费使用计划,实验设备、材料等管理责任明确。

(七)项目负责人组织能力较强,团队成员分工合理,指导教师具备专业能力并能指导到位,经努力能够按时结题。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开展研究工作,项目团队成员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及时给予指导,保证指导时间和指导质量。指导教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完成项目内容,也不得将自己的成果转嫁给研究生,更不得委托其他人指导项目。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工作组负责组织立项项目中期检查,检查本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改进。

第十八条 项目团队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相关事项,经培养单位工作组审定并报学校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可变更情形如下:

(一)项目团队成员变更。项目团队成员变更仅限人员替换,变更人数限参加人数的1/2以内,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由原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培养单位工作组审查,报学校领导组审批。

(二)指导教师变更。如遇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培养单位工作组可变更指导老师。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组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一)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休学、退学、长期出国、转学、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实行申请制。项目逾期半年未结题按终止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团队向培养单位提出结题申请,经同意后,报学校领导组办公室,学校领导组组织全校结题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团队按计划完成项目后,向学校工作组提交《北华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利、产品或作品实物原件、成果应用情况、经费支出情况、项目实施记录本等原始佐证材料。

重点资助项目结题基本条件:项目负责人发表以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SCI、SSCI、EI、CSSCI、A&HCI期刊检索论文(刊源为核心期刊)1篇及以上,或核心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

一般资助项目结题基本条件:项目负责人发表以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核心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团队应完成立项申请书的科研任务,支撑项目材料充分翔实,项目成果达到预期指标。

发表学术论文须注明“北华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并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发表论文与项目相关方可认定有效。

结题时仅收到刊物的录用通知,须由其指导教师签字予以确认,学校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跟踪。一年之内未正式发表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结题项目成果受益人为北华大学。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应将项目资料及工作总结材料进行归档或存档。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亦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培养单位工作组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学校一次性将项目经费拨付给培养单位。对结题验收不合格者,学校将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变更用途。

(二)经费列支范围按学校计财处相关制度执行。

(三)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出申请,项目团队成员证明,经指导教师同意,培养单位工作组组长批准,方可支付。支出总额度不能超过项目的资助额度。

(四)项目结题时,项目团队须提交经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培养单位为项目无偿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和实验条件。研究生需要跨培养单位进行实验,进入其他科研场所、实验室使用设备、设施,或需要场地、技术、政策,有关单位应给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八章 监督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为完成项目的指导教师一次性计算教学工作量。重点资助项目计60个标准学时,一般资助项目计40个标准学时。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北华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优秀奖”,分为“成果奖”、“指导奖”及“管理奖”三类,对项目成果显著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突出的指导教师及组织管理工作突出的培养单位予以奖励。对获得“管理奖”的培养单位,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数额分配上予以倾斜。

第三十二条 培养单位及指导教师在项目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若截留、挪用、套取研究生项目经费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减少以后立项指标。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拷贝、移植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终止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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