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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浏览: 日期:2019/04/30 09:37: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发展新形势,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与学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指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责任制,需建立和优化导师遴选、培训、考核和退出的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具体岗位职责为:

(一)研究生思想教育

1.导师应深入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遵守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2.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研究生招生与就业

1.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培养单位的工作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的相关工作。

2. 导师应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研究生培养

1.导师应根据我校相关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研究生教学内容之中。

2.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共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认真组织研究生的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做好论文初审和预答辩等工作。

3.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所在培养单位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4.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沟通,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及时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导师长时间离校无法有效指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为研究生调整或更换导师。

5.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

6.导师必须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及买卖论文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第五条 导师的权利

(一)导师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三助一辅”岗位的申请与分配、学生申请联合培养、各类项目申报和各级各类评奖评优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二)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引发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三)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

(四)导师有权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导师视贡献程度大小可享有署名权。

第三章 导师遴选办法

第六条 在导师遴选过程中,以师德师风为本,坚持“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七条 导师遴选条件

(一)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3.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身体健康,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原则上于退休前能完成一个培养周期。

5.在我校硕士学位授权专业范围内,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熟悉本学科领域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6.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具有一定学术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足够的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

(二)学术学位导师遴选条件

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第(一)条导师遴选基本条件基础上,以近三年教学及科研成果为依据,学术学位导师遴选还须具备下列科研项目及成果、论文与著作等条件。

1.科研项目及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1项。

(2)主持科研项目(含横向)单项经费达到10万元(人文社科、管理类3万元),或多项(含成果转化)累计达到20万元(人文社科、管理类8万元),经费计算以学校到账经费为准。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

2.论文与著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至少1篇SCI、EI、CSSCI期刊(含扩展版)检索论文,或2篇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或1篇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和2篇SCI、EI检索会议论文。

(2)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且著作总字数不少于15万字。

(3)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且在国家级核心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3.主持国家级项目者,对第2款论文与著作条件不作具体要求。

(三)专业学位导师遴选条件

在满足本办法第(一)条导师遴选基本条件基础上,以近三年教学及科研成果为依据,专业学位导师遴选还须具备下列科研项目及成果、论文与著作、专业实践经历等条件。

1.科研项目及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1项。

(2)主持科研项目(含横向)单项经费达到10万元(人文社科、管理类3万元),或多项(含成果转化)累计达到20万元(人文社科、管理类8万元),经费计算以学校到账经费为准。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文艺创作或体育竞赛奖1项。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

(6)市(厅)级政府采纳的高水平决策咨询报告1篇(前二名)或省(部)级政府采纳的高水平决策咨询报告1篇(前三名)。

(7)在本专业领域指导的学生获得2项省部级及以上竞赛奖励或参加全国性比赛(展演)前6名或集体前3名。

2.论文与著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至少1篇SCI、EI、CSSCI期刊(含扩展版)检索论文,或2篇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或1篇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和2篇SCI、EI检索会议论文。

(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1部(前两名)或主编(第一名)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且在国家级核心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3.专业实践经历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丰富的行业实践工作经历。

(2)有参与完成相应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实践研究、开发、设计、服务、管理等实践经历。

(3)具有从事与专业类别相关的文学、美术作品创作、表演等实践经历。

(四)外聘硕士导师和专业学位校外兼职硕士导师遴选条件

1.凡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外聘硕士导师须满足我校相应硕士导师遴选条件。

2.专业学位校外兼职硕士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遴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人事关系应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

(2)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或企事业中层以上管理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行业资格证书,在相关专业学位领域有三年及以上工作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在当地相应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3)于退休之前应能完成一个研究生培养周期。

(五)其他

学校新引进的人才,若已经是其他高校博(硕)士生导师可直接聘为我校硕士生导师。否则,若具有博士学位,仅须满足相应遴选条件之一。

第八条 导师遴选程序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新遴选导师资格审核。审核程序为:

1.教师向相关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并提交近三年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其他个人材料。

2.经各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研究生工作处。

3.研究生工作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4.对审定通过的拟新增导师名单在校内公示三天。

第四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九条 我校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导师工作职责和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制定导师资格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对导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继续本年度招生的重要依据。

(一)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一般在上半年完成。

(二)招生资格审核在成果上主要依据导师近三年培养研究生情况和科研情况等进行,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有一定经费,或主持科研项目(含横向)单项经费达到10万元(人文社科、管理类3万元),或多项(含成果转化)累计达到30万元(人文社科、管理类6万元),经费计算以学校到账经费为准。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至少1篇SCI、EI、CSSCI期刊(含扩展版)检索论文,或2篇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或1篇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和2篇SCI、EI检索会议论文。

3.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评为省级优秀硕士论文。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

5.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者,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有市(厅)级政府采纳的高水平决策咨询报告1篇(前二名)或省(部)级政府采纳的高水平决策咨询报告1篇(前三名)。

6.在本专业领域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体育类、艺术类比赛(展演)个人前6名或集体前3名,或省部级及以上竞赛奖励2项。

(三)导师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原则上每个年级指导研究生数不超过3个,对于承担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经费达到40万元,其中人文社科、管理类达到16万元),或者被其他高校聘为博士生导师者,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可适当增加。

(四)申请招生的导师应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能延长招生年限。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可由本人提出延长招生年限的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人力资源管理处同意,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延长招生年限需每年进行申请和审核,一般不能超过2次。

(五)在同等条件下,有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有科研经费的导师优先参加师生互选。

(六)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暂停本年度招生的处理。

1.不具备上述招生资格审核条件者。

2.有上年度指导的学位论文被吉林省学位论文抽检,其结果为不合格者。

3.近三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检测不通过而延期送审、盲审没通过而延期答辩、答辩没通过而延期毕业累计达2人及以上者。

4.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件审核导师招生资格,并将审核结果报研究生工作处复审通过后备案。对不能依据审核条件上报导师名单的培养单位,将在下一年度核减招生指标。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每年应对导师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与维护,对于职称、在职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导师聘期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凡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选聘的硕士导师每三年须参加一次导师聘期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导师职责。

(二)聘期内一般须满足本办法中的导师遴选条件。

(三)若聘期内的教学科研成果仅满足导师遴选所规定的条件之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聘期内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论文1篇及以上。

2.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参加“挑战杯”等专业性学科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1项及以上。

3.专业学位导师聘期内取得经鉴定或被采纳的咨询报告、调查报告等与实践背景密切相关的成果。

(四)聘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对第七条导师遴选条件中第(二)或第(三)条的考核

1.新增主持国家级项目或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或新增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含2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3.聘期内到校科研经费理工农医类不少于8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万元。

4.聘期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家称号,或在其他院校担任博士生导师。

第十四条 参加考核的导师须提交《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并提交近三年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其他个人材料,导师考核程序可参照导师遴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导师按有关程序续聘相应的研究生导师职务,并免于当年的招生资格审核;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参加考核,参加第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待已指导在读研究生毕业后自动终止导师资格。

第六章 导师培训办法

第十六条 导师培训由新增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岗前培训”)、学校专题培训和培养单位常规培训三种类型组成。导师培训以现场培训和网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 培训形式及内容

(一)岗前培训形式及内容

1.岗前培训由校硕士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2.岗前培训侧重于对国家、省级以及学校发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解读,明确导师权利和责任。

(二)学校专题培训形式及内容

1.学校专题培训由校硕士学位办公室组织全校导师进行。

2.学校专题培训以主题报告形式开展,培训内容涵盖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理念、发展趋势;导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科学伦理、学术规范;研究生心理健康、心理疏导等。

(三)培养单位常规培训形式及内容

1.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导师进行培训。根据现任导师情况,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研究生导师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严格执行。

2.培养单位常规培训侧重于导师指导能力、团队合作、学术创新及产学研结合等方面,主要以学术研讨、经验交流、教学观摩等形式开展。

第十八条 培训要求

(一)导师应根据要求按时参加培训,掌握相关培训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二)新遴选导师须参加岗前培训,学校根据导师参加岗前培训出勤情况,对导师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合格与否,作为导师上岗、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学校专题培训要求全体导师参加;培养单位常规培训要求导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

(四)导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岗前培训和学校专题培训者,须由所属培养单位开具证明,报送校硕士学位办公室,由校硕士学位办公室组织补训。

(五)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组织导师参加学校专题培训和培养单位常规培训情况,对各培养单位的导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导师出现下列任何情况,取消导师资格。

1.连续2年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不合格。

2.连续3年在师生互选中未选到研究生。

3.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要求。

4.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5.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学术失范问题。

第二十条 导师出现下列任何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1.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

2.出现严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

3.指导的学位论文被吉林省学位论文抽检,其结果为不合格。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师风师德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可在两年后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学科动态调整或评估等原因撤销学位点的导师,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申请转至其他相关学位点,否则,待已指导在读研究生毕业后自动终止导师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导师严重短缺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暂行办法》(北华校字〔2011〕93号)及《北华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北华校字〔2011〕1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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